四次盗窃 五包槟榔 八个月监禁
发布于:2020-12-23
12月23日,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。被告人项长昌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2020年4月至5月,被告项长昌4次从洪江市安江镇他人商店偷槟榔。有五包偷来的槟榔,价值165元。
洪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,构成盗窃罪,又因在刑罚执行后五年内故意重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因此,做出了上述判断。
法官声明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任何人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,都应视为“多次盗窃”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本案中,被告人从某船长处盗窃财物的价值虽然只有165元,但其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,应当以盗窃罪判处刑罚。
潇湘晨报洪江市综合人民法院
[来源:潇湘晨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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